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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习驾驶员上高速 上了车险也不保险

1998-08-19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郑洪清 米良 我有话说

目前,许多消费者认为买的车上了保险就高枕无忧了。然而不久前,一辆投保轿车在行驶中烧毁,保险公司拒不赔付,车主李某遂状告保险公司,没想到法院却于近日驳回了其要求被告赔偿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。

1998年1月2日17时,李某的丈夫驾驶波罗乃兹小轿车行至京石高速公路82公里处,因拖底油管破裂磨擦起火,该车烧毁。交通部门现场勘察处理,收取施救费2300元、吊运费1600元、烧伤路面费1800元。由于李某曾交纳3360元保险费为该车投了保,保险金额为7万元,李某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,要求赔付上述损失及车辆保险费共计51400元。保险公司着手调查,发现驾车的李某之夫所持驾驶证到事发时未满一年,拒绝赔付。李某遂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,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和延迟给付的滞纳金共计54400元及案件受理费。

李某觉得自己上了自责险,虽然自己要对事故负全部责任,但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,无有效驾驶证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,保险人均不负责任。国家还规定,持学习、实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为无有效驾驶证。李某之夫当日进入高速公路时正是个实习驾驶员,尽管上了保险,也拿不到赔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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